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京民初字第02719号 |
案号 |
(2021)苏1102执恢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耀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丹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何耀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丹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何耀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丹律师代理费3万元。四、被告郭卫勤、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姚明华、王宏飞、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建军、江苏凯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何耀华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3元,6合计28443元,由被告何耀华、郭卫勤、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姚明华、王宏飞、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建军、江苏凯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金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