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飞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6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5142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2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庞飞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舒建平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4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庞飞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