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晓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6909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5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长周、葛晓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5日的利罚息为28598.31元,之后利罚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3.7025%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徐明、刘长林、刘永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明、刘长林、刘永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长周、葛晓娥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6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2元,原告已预交1936元,由被告刘长周、葛晓娥、徐明、刘长林、刘永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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