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5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民初5815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3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黄桂花、张中东、兴化市恒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楚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爱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桂花、张中东、兴化市恒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楚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爱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原告垫交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偿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7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