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射阳县玉灵制衣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31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02民初5424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1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梦天姿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贷款本金1200万元,截止2016年11月2日的利息416113.37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射阳县玉灵制衣厂,董长彬、陈玉林对被告盐城市梦天姿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梦天姿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盐城市梦天姿服饰有限公司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射阳县玉灵制衣厂名下的位于射阳县新洋农场纬四西路北侧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622万元担保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董长彬、陈玉林名下的位于射阳县城虹亚新城10号楼301室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万元担保债权范围内,用于实现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射阳县玉灵制衣厂,董长彬、陈玉林在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实10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盐城市梦天姿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被告盐城市梦天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玉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洋农场纬四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