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81********3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刑初654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恢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杨盛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陈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陈真退赔常州长鸣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44457元;责令被告人陈真、杨盛华共同退赔常州长鸣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28800元;责令被告人陈真、杨盛华、王龙龙共同退赔常州长鸣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369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8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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