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2498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恢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原告连云港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静于2019年8月27日对案涉灌南县云锦宾馆(速8酒店)进行交接;2、双方交接的内容限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所确定的财产范围;3、本案其他事项另行处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纵观本案来看,因原告方对案涉宾馆尚欠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费未付,致使被告方虽接收该宾馆,但无法办理经营权并更手续,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速8宾馆设施设备、经营权等作价1500000元,故在速8宾馆经营权未变更前对该部分本院暂不予处理,龙海公司可待支付完欠付管理费并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后另行主张。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其中房屋作价13500000元,现被告方已支付11812513.34元,故被告江静还应支付龙海公司涉案房屋转让款1687486.66元(13500000元-11812513.34元)。关于违约金,因就房屋转让部分被告确存在部分款项未能支付,故被告江静应以欠付房款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被告中医院承担违约金问题,因被告中医院在涉案转让协议中仅为乙方江静的担保人,而非转让合同相对方,故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即使被告中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又因本案系原告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速8宾馆8经营权变更手续,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中医院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中医院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中医院系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按规定不得为保证人,但对原告损失,按《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因其有过错,故其仍应对无效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原告对造成此次无效担保也有过错,故中医院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被告江静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另,如被告江静认为原告交付的宾馆不能正常运营,并造成损失,因本案中未对宾馆设施设备和经营权1500000元等相关问题作出处理,被告江静可待证据充分后另案向原告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转让款1687486.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87486.6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灌南县中医院对上述款项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连云港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87元,由被告江静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江静于对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