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6513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俊、钱法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截止2016年7月25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56517.5元,以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以未给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45‰计算至本金偿付完毕为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傅俊、钱法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对前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8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各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