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3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1966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5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17915.8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崔海凤、钟贵平、钟志国、钟素琼对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3元,减半收取15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52元,由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崔海凤、钟贵平、钟志国、钟素琼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