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8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10741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5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洋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以75000元为基第3页/共5页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张洋负担127元,被告叶超负担8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