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强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29********1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刑初701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2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邓强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冯学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邬忠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邓强飞处扣押的作案用无线上网宝1部、手机7部、电话卡23张,自被告人冯学忠处扣押的作案用手机3部、电脑1台、u盘1只,自被告人邬忠洲处扣押的作案用手机1部,均暂存于该局,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非作案用物品,由该局依法处理。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邓强飞处扣押的人民币八千六百元、自同案邓凯处扣押的人民币一千元,合计九千六百元,由该局发还被害人王璐人民币七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钟金燕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邓强飞、冯学忠继续退赔人民币三十九元,发—16—还被害人陈项;责令被告人邓强飞、冯学忠、邬忠洲继续退赔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王璐人民币四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钟金燕人民币一千元。(上述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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