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江彬果蔬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4232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2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8日和2010年11月20日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盐城市江彬果蔬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承租土地给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光荣社区居民委员会。二、被告盐城市江彬果蔬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光荣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所欠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计1707766.46元,并承担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307168.26元/年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三、被告盐城市江彬果蔬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光荣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1元,依法减半收取12281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光荣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296元,由被告盐城市江彬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109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芝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32090256531017XF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光荣村四组1幢101室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