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商初字第00275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恢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乐为民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宏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11255.28元并支付违约金431125.6元。二、被告徐州乐为民肥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徐州宏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徐州乐为民肥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其公司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润球肥业有限公司、王彩峰、霍明芳、王鹏、吴柳翠对上述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苏润球肥业有限公司、王彩峰、霍明芳、王鹏、吴柳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乐为民肥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徐州宏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60元、公告费1560元,合计48020元,由被告徐州乐为民肥业有限公司、江苏润球肥业有限公司、王彩峰、6霍明芳、王鹏、吴柳翠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徐州宏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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