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2民初1795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2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印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德响货款56224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印军负担。(原告已预缴147元,因其变更诉讼请求,多余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