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凯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5********4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82民初762号
案号
(2021)苏0282执4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段凯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杜洪君21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段凯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由段凯凯负担。原告杜洪君预交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段凯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洪君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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