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982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9日解除。二、被告施建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常辉路9号-9的房屋腾空后交付给原告。三、被告施建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敏租金30638元,并支付以年租金66000元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沈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45元,由被告施建红负担32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3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5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