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勇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4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5620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景芝与被告颜勇宁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颜令尧由原告李景芝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定于每月30前支付(自2020年10月30日起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颜勇宁对颜令尧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三、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景芝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