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5********1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1民初1482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3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峰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67207.9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352.02元、罚息(含复利)12075.3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焦峰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5260元。5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诉讼费1831元,由被告焦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96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