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3874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谢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两笔贷款本金合计45000元,支付两笔贷款的利息合计2745.69元(均暂计算至凭证到期日)并给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及以未还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及相应复利。如被告谢金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4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谢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429198,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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