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3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595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国华支付原告南通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被告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南通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6920元,由被告蔡国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