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4428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国华于2021年10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代偿款、保险费及违约金合计37000元。二、若被告杨国华未能按约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有权以37000元为标的,扣减被告杨国华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四、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今后就本案无涉。五、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杨国华负担(已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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