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5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341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俊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透支本金29293.32元、利息1830.08元,合计31123.4元。二、被告戴俊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利息(以透支本息31123.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戴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负担25元,被告戴俊负担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174877,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