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施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7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1民初1879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3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821.92元(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6.5%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施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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