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2********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84民初3077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2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传玉货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陆建华负担。(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户名:高邮市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10800050753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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