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6555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延站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之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0元)。被告沙威、窦祥众对上述债务中的400000元(已付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延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