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卫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4********3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4民初2405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告葛卫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利又达钢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56000元及利息(以56000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计61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收取12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卫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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