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民初2722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3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1月25日,被告郭剑尚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99807.97元、利息1665.08元、复利20.94元、罚息1998.07元。二、被告郭剑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此款被告郭剑于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元、律师费1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175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结清剩余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银行系统为准)。三、若被告郭剑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18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54元,由被告郭剑负担,此款于2022年1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五、双方当事人就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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