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伟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5********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5民初2716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3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月4日,被告武伟星尚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299996.43元、利息2219.99元、复利620.27元、罚息18389.72元。二、被告武伟星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此款被告武伟星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自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225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结清剩余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银行系统为准)、1000元律师费。三、若被告武伟星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067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37元,由被告武伟星负担,此款于2022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五、双方当事人就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