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应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4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民终1735号 |
案号 |
(2021)苏0411执2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变更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为: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叶娟14代偿款5611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应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应军负担9238元,由王叶娟承担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应军负担9238元,由王叶娟承担4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王叶娟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军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经抵扣,应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叶娟支付案件受理费879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