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518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吉庆尚欠原告张锁明工程款61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202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原告21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二、如果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未到期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同时被告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今后无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保全费650元,合计1313元,由被告施吉庆负担(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