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3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518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吉庆尚欠原告张锁明工程款61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202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原告21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二、如果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未到期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同时被告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今后无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保全费650元,合计1313元,由被告施吉庆负担(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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