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扬江民初字第0044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恢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腾飞热镀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顺鑫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家福公司、永辉机械厂、徐锦勇、徐春柳、周海明、吕磊、丁悦对上述腾飞热镀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家福公司、永辉机械厂、徐锦勇、徐春柳、周海明、吕磊、丁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腾飞热镀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7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140元、公告费1550元,合计33690元;由被告腾飞热镀厂、家福公司、永辉机械厂、徐锦勇、徐春柳、周海明、吕磊、丁悦承担13350元,原告承担2034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13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