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扬江民初字第0044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恢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腾飞热镀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顺鑫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家福公司、永辉机械厂、徐锦勇、徐春柳、周海明、吕磊、丁悦对上述腾飞热镀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家福公司、永辉机械厂、徐锦勇、徐春柳、周海明、吕磊、丁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腾飞热镀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7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140元、公告费1550元,合计33690元;由被告腾飞热镀厂、家福公司、永辉机械厂、徐锦勇、徐春柳、周海明、吕磊、丁悦承担13350元,原告承担2034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13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