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6********3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刑初42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1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玉山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劭珩犯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48—被告人李虎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胡于谦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许坦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莫飞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国杰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49—(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正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勍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玉山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元六角二分,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劭珩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五千五百六十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虎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一千五百零八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胡于谦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许坦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零四十二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莫飞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零四十元,上缴国库。—50—追缴被告人赵国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正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勍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元,上缴国库。(上述款项限于各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各被告人已退出的款项可折抵应缴罚金及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物证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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