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伟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30民初1242号 |
案号 |
(2021)苏0830执2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史伟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欢健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4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欢健负担164元,由被告史伟巍负担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