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3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0民初1242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2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伟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欢健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4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欢健负担164元,由被告史伟巍负担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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