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0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0民初4504号 |
案号 |
(2021)苏0830执2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怡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