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0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0民初4504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2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怡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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