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万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7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3491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3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宏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48785.02元,其中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9661.58元,实际赔偿给吴宏萍29123.44元;二、被告蔡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宏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26993.58元,其中扣除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8426.39元,实际支付给吴宏萍18567.19元;三、驳回原告吴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已由原告吴宏萍预交),由原告吴宏萍203元,被告严万东负担593元,被告蔡国荣负担254元;鉴定费2100元(已由原告吴宏萍预交),由严万东负担1470元,由蔡国荣负担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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