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7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3317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2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红货款5482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以本金40036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36元、3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4784元,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为1594元,由被告朱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3188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