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荣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4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5160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2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涛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宏利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再扣减2万元);二、被告董荣斌对被告施涛涛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7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施涛涛、董荣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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