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居万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3445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2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居万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建国饲料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居万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