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贡明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2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94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38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贡明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金泉借款34000元及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45元。由被告贡明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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