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6********2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8960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2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288555.56元、罚息3515225元,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18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二、被告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高峰、陈黎芳对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的土地使用权[常他证(2012)第01007号]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27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房屋(熟房他项董浜字第12000224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887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14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8445元,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负担118169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负担;19被告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2661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