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2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849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无人机。原、被告就无人机的价值进行了预估,价值为20000元。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邵明伟欠南通亿思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18年9月5日归还。借款人:邵明伟(签名及捺印),320826199501122210,借款日期:2018年9月3日。被告同时将其护照押在原告处,约定归还无人机时一并取回欠条及护照。后因无人机遭被告损坏,被告陆续赔偿了原告10800元。2019年3月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其微信告知被告:你欠我的9200元钱,请你务必于2019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否则,我这边将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情。被告回复:行。后被告仍未给付上述款项,同时原告与被告亦失去联系。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的护照,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其借用原告的无人机损坏,因原、被告已就无人机的价值协商一致,故被告应按价赔偿。由于被告确认其尚应再给付原告赔偿款9200元,故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及对原告所陈述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明伟赔偿原告南通亿思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无人机损失9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邵明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明伟负担(已由原告南通亿思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代垫,被告邵明伟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南通亿思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户 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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