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890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惠军、徐兰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安旗铭渔网厂货款44300元。如义务人不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刘惠军、徐兰平负担(已由原告代垫,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