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8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3316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2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沈静与被告严婷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3日解除;4二、被告严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静3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沈静负担159元,被告严婷婷负担39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397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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