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9********8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81刑初365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5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魏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7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杨、魏勇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118元,发还被害人梁家权人民币7954元、被害人吴逸飞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李博人民币1888元、被害人祁昊聪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安占宝人民币1988元、被害人杨宇烨人民币9688元、被害人王迟迟人民币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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