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3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8076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恢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锦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袁小俊借款本金299093元及利息(以29909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原告袁小俊有权以登记在吴菊林、被告王锦兰名下位于如皋市九华镇营房村一组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7)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528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浩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袁小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原告袁小俊负担679元,被告王锦兰、吴浩负担593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与上述6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