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全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1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1民初5787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56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满意、臧玉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139.64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为57556.06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兴付、王全胜、闫志杰、王兰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兴付、王全胜、闫志杰、王兰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满意、臧玉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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