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凤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5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民初3455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2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凤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嵇春桂借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lpr从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嵇春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薛凤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