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贡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2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5761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贡旭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宦坚强归还借款本金59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5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358元,由被告贡旭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