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1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2民初6373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5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方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锭忠货款2800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方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95元,由方建平负担。该款已由吴锭忠垫付,吴锭忠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595元由方建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方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吴锭忠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