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祖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2********5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2民初5636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5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谭祖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古森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二、驳回古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6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8216元,由古森公司负担6797元,谭祖国负担1419元。古森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1419元由谭祖国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谭祖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古森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